2006年7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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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协议炒股损失责任谁负

  符先生问:
  我有一个朋友曾经作为受托人代他一位朋友炒股,但未订立书面协议,只有不完备的口头协议。现在由于股市波动而赔了钱,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。请问我朋友该如何应对?
  本报作答:这是涉及到一个委托代理的法律问题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,有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;无偿的委托合同,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;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你的朋友基于口头形式确立了委托代理关系,如果他们之间是无偿的,只有在受托方故意造成损失或严重失职的情况下,才负责赔偿。因股市波动造成的亏损,受托方不负责赔偿。由于他们委托代理关系以口头约定,发生纠纷难以认定受托方是否超越权限。基于此,建议他们协商解决,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,以诉讼方式处理。即由委托方向法院起诉,受托方应诉。友情归友情,生意归生意。委托炒股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才能避免发生纠纷或让纠纷能及时妥善解决。